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 Singapore2008年 6月 27日 | English
 
税务体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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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 亲 商 著 名 的 新 加 坡 , 其 公 司 所 得 税 率 是 全 球 最 低 的 , 各 种 税 务 优 惠 计 划 也 有 助 企 业 保 持 市 场 优 势 。

以 下 简 单 介 绍 主 要 的 税 务 特 点 , 欲 知 详 情 , 请 浏 览 新 加 坡 国 内 税 务 局 网 站 。


公 司 所 得 税

主 要 特 点  
公 司 所 得 税 20%
资 本 收 益 税
预 提 税 款 (请 参 考 2)  
- 股 息 无 ( 请 参 考 3)
- 利 息 15 %
- 版 税 10 %
- 分 公 司 汇 款 税
营 业 亏 损 净 额 ( 年 )  
- 移 后 扣 减 无 限 量
- 移 前 扣 减 公 司 以 移 前 扣 减 前 一 年 高 达 $100,000 的 营 业 亏 损

 
  1. 18 % 的 税 率 自 2008 估 算 年 方 生 效 , 适 用 于 新 加 坡 注 册 子 公 司 和 外 国 企 业 的 分 公 司 , 以 及 常 驻 和 非 常 驻 公 司 。
  2. 按 公 司 所 得 税 率 征 收 预 提 税 也 适 用 于 某 些 给 予 非 常 驻 公 司 的 付 款 , 例 如 技 术 援 助 费 和 管 理 费 。
  3. 单 层 的 公 司 所 得 税 体 制 已 自 2003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, 取 代 了 原 本 公 司 税 款 可 转 嫁 给 股 东 的 股 息 征 税 估 算 制 度 。

征 税 原 则

新 加 坡 是 以 领 土 原 则 征 税 的 , 在 新 加 坡 所 赚 得 的 收 入 或 者 在 海 外 赚 得 却 在 新 加 坡 收 取 的 一 切 所 得 都 得 纳 税 。 在 2003 估 算 年 里 , 推 出 了 集 体 扣 除 条 款 。 公 司 间 的 交 易 必 须 是 以 公 平 原 则 完 成 。

纳 税 年 自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, 并 根 据 上 一 年 的 所 得 征 税 , 即 2003 估 算 年 针 对 2002 年 的 收 益 征 税 。

税 务 减 免 与 折 旧

除 了 一 小 部 分 是 法 定 不 许 减 免 之 外 , 营 运 成 本 一 般 都 可 减 免 。 由 于 新 加 坡 不 征 收 资 本 收 益 税 , 因 此 也 不 允 许 扣 除 折 旧 额 ( 作 为 资 本 开 销 ),但 以 下 资 产 可 享 有 资 本 折 扣 :

资 产 种 类 注 销 期 限
工 业 建 筑 和 某 些 其 他 建 筑 25 年 ( 包 括 25 % 的 新 置 减 让 和 3% 的 年 度 折 扣 )
厂 房 和 机 器 3 年 ( 某 些 资 产 1 年 )以 直 线 折 旧 法 计 算 。公 司 可 选 择 5 到 16 年 的 逐 步 注 销 法 ( 包 括 20 % 的 新 置 减 让 和 在 资 产 规 定 使 用 年 限 内 享 有 相 等 的 年 度 折 扣 )
已 获 批 准 的 制 造 业 专 门 技 术 和 专 利 权 5 年 , 以 直 线 折 旧 法 计 算
已 获 批 准 的 研 发 分 担 成 本 付 款 5 年 ( 或 获 批 准 的 更 短 年 限 ) , 以 直 线 折 旧 法 计 算

 
海 外 税 额 抵 免
仅 限 于 海 外 应 付 税 额 以 及 该 收 益 在 新 加 坡 所 应 缴 付 的 税 额 , 视 何 者 较 低 。 海 外 税 额 抵 免 以 个 别 国 家 和 个 别 来 源 计 算 , 若 超 额 则 被 没 收 。

新 加 坡 与 50 个 国 家 签 署 了 双 重 课 税 条 约 , 来 自 非 条 约 国 的 所 有 服 务 所 得 则 可 获 单 边 税 额 抵 免 。

呈 报 程 序
公 司 得 在 财 政 年 度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内 估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, 并 在 估 算 年 的 7 月 31 日 前 呈 报 所 得 税 。

公 司 所 得 税 法 令

有 关 法 令 包 括 所 得 税 法 令 和 经 济 扩 充 优 惠 ( 所 得 税 扣 除 )法 令 。 可 在 此 购 得 这 些 法 令 ( 以 及 任 何 法 令 修 改 ) 。

 
消 费 税

在 新 加 坡 所 供 应 的 货 品 和 服 务 以 及 所 有 进 口 新 加 坡 的 货 品 都 得 缴 付 7 % 的 消 费 税。虽 然 如 此,新 加 坡 仍 旧 是 全 球 最 低 的 消 费 税 率 之 一 。

进 口 货 品 的 应 纳 税 价 值 是 以 货 品 到 岸 价 格 ( 成 本 、 保 险 费 加 运 费 ) 外 加 佣 金 、 其 他 杂 费 和 所 有 应 缴 付 关 税 来 计 算 的 。

在 某 些 情 况 下 , 进 口 货 品 可 获 消 费 税 折 扣 , 出 口 和 国 际 服 务 则 免 税 。 只 有 应 纳 税 人 才 可 索 讨 当 投 入 税 缴 付 的 消 费 税 。

个 人 所 得 税

主 要 特 点  
个 人 所 得 税 20 – 22 % (见 脚 注 1)
附 加 福 利 的 处 理 :  
- 生 活 费 调 整 应 税
- 住 宿 应 税
- 股 票 认 购 权 应 税 ( 见 以 下 详 情 )
- 中 央 公 积 金 新 加 坡 公 民 和 永 久 居 民 豁 免
- 车 辆 应 税
工 资 和 收 入 外 的 所 得 处 理 :  
- 利 息 应 税
- 版 权 应 税
- 股 息 应 税
- 董 事 费 应 税

 
  1. 目 前 最 高 的 边 际 个 人 所 得 税 率 是 22 % 。个 人 所 得 税 率 在 案 2006 估 算 年 下 降 到 21% , 并 相 继 在 2007 估 算 年 下 降 到 20%. 其 他 税 率 也 将 相 应 降 低 。

征 税 原 则
新 加 坡 是 以 领 土 原 则 征 税 的 , 在 新 加 坡 所 赚 得 的 收 入 或 者 在 海 外 赚 得 却 在 新 加 坡 收 取 的 一 切 收 入 所 得 都 得 纳 税 。不 过 , 非 新 加 坡 居 民 在 新 加 坡 所 接 获 的 海 外 所 得 则 不 需 纳 税 。

纳 税 年 也 即 估 算 年 , 自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, 并 根 据 上 一 年 的 所 得 征 税 , 即 2003 估 算 年 针 对 2002 年 的 所 得 征 税 。

新 加 坡 居 民
任 何 在 新 加 坡 居 住 的 个 体 便 是 纳 税 人 , 或 者 他 / 她 :
- 在 新 加 坡 逗 留 183 天 或 更 久 ; 或
- 在 新 加 坡 受 聘 183 天 或 更 久 。

任 何 新 加 坡 公 民 如 果 在 任 何 一 年 内 在 海 外 受 聘 至 少 六 个 月 , 可 在 受 聘 海 外 后 的 估 算 年 选 择 被 归 类 为 非 居 民 。

居 民 和 非 居 民 的 差 别 :

居 民 个 体 非 居 民 个 体
累 进 税 率 所 得 税 - 15 % 或 适 用 的 累 进 税 率 , 视 何 者 较 高 。 其 他 所 得 征 税 率 为 22 %
双 重 税 务 折 扣 ( DTR) 无 DTR
个 人 、 收 入 所 得 、 孩 子 等 扣 除 项 目 无 扣 除 优 待
储 蓄 利 息 所 得 得 征 税 , 储 蓄 银 行 利 息 所 得 除 外 从 获 批 准 的 银 行 所 得 储 蓄 利 息 不 征 税
所 有 工 资 所 得 需 征 税 在 新 加 坡 受 聘 不 超 过 60 天 的 工 资 所 得 豁 免 征 税
税 务 回 扣 ( 由 财 政 部 宣 布 ) 无 税 务 回 扣
在 新 加 坡 所 收 到 的 海 外 收 入 所 得 须 征 税 在 新 加 坡 所 收 到 的 海 外 收 入 所 得 豁 免 征 税

 
非 一 般 居 民 ( NOR) 计 划
自 2003 估 算 年 起 , NOR 计 划 将 生 效 , 适 用 于 那 些 经 常 出 国 的 人 士 。 符 合 NOR 资 格 的 人 士 的 新 加 坡 收 入 所 得 才 须 征 税 , 可 征 税 收 入 所 得 根 据 他 一 年 内 逗 留 新 加 坡 的 日 子 来 计 算 。

NOR 纳 税 人 在 来 新 之 前 的 收 入 所 得 也 豁 免 征 税 , 这 类 所 得 的 汇 款 也 可 豁 免 征 税 。 非 居 民 NOR 纳 税 人 的 雇 主 为 他 / 她 的 海 外 养 老 金 所 做 的 贡 献 也 可 豁 免 征 税 。 欲 知 详 情 , 请 浏 览 新 加 坡 国 内 税 务 局 的 网 站

股 票 认 购 权 的 处 理
股 票 认 购 权 收 益 当 工 资 所 得 征 税 。 收 益 指 股 票 在 行 使 认 购 权 时 的 市 场 价 格 和 行 使 价 格 的 差 价 。 各 种 诸 如 符 合 资 格 员 工 股 票 认 购 计 划 ( QESOP)、 企 业 家 员 工 股 票 认 购 计 划 ( ESOP)以 及 公 司 股 票 认 购 计 划 ( CSOP) 可 协 助 减 低 税 务 负 担 。 这 些 措 施 也 适 用 于 其 他 员 工 股 票 所 有 权 计 划 。 欲 知 详 情 ,请 浏 览 新 加 坡 国 内 税 务 局 的 网 站

海 外 税 额 抵 免
仅 限 于 海 外 应 付 税 额 以 及 该 收 益 在 新 加 坡 所 应 缴 付 的 税 额 , 视 何 者 较 低 。 海 外 税 额 抵 免 以 个 别 国 家 和 个 别 来 源 计 算 , 若 超 额 则 被 没 收 。

新 加 坡 与 50 个 国 家 签 署 了 双 重 课 税 条 约 , 来 自 非 条 约 国 的 所 有 服 务 所 得 则 可 获 单 边 税 额 抵 免 。

呈 报 程 序

个 体 必 须 在 估 算 年 的 4 月 15 日 前 申 报 所 得 税 。

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令

有 关 法 令 是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令 ,可 在 此 购 得 此 法 令 ( 以 及 任 何 法 令 修 改 ) 。
 
产 业 税

产 业 税 根 据 所 有 房 屋 、 土 地 、 建 筑 物 和 住 房 的 年 度 收 益 按 百 分 比 计 算 , 年 度 收 益 指 产 业 每 年 的 总 租 金 收 益 , 和 产 业 作 何 种 工 业 用 途 无 关 。

年 度 收 益 的 一 般 计 算 方 法 :
· 类 似 地 点 类 似 产 业 的 租 金 收 益
· 产 业 的 资 本 投 资 合 理 回 报 ( 一 般 适 用 于 没 有 其 他 用 途 的 产 业 )
· 空 地 或 者 有 不 重 要 建 筑 物 的 土 地 的 市 场 价 值 之 5 %

工 业 和 商 用 产 业 的 税 率 是 10 % , 而 屋 主 自 用 的 住 宅 产 业 则 征 收 优 惠 税 率 4 % 。 在 某 些 情 况 之 下 ,可 豁 免 发 展 中 的 土 地 产 业 税 。

产 业 税 每 年 估 算 两 次 , 即 在 1 月 1 日 和 7 月 1 日 。 首 席 估 算 官 确 定 年 度 收 益 后 , 业 主 如 有 异 议 可 以 上 诉 。
 
综 合 工 业 资 本 折 扣 优 惠 (Integrated Industrial Capital Allowance Incentive, IICA)

企 业 已 开 始 发 现 , 以 新 加 坡 作 为 总 部 和 营 销 基 地 , 再 将 制 造 业 务 迁 移 到 本 区 域 较 低 成 本 的 地 区 , 是 较 符 合 效 益 的 安 排 。

例 如 , 附 近 的 寥 内 群 岛 是 个 不 错 的 劳 动 密 集 型 制 造 业 地 点 , 而 高 增 值 和 知 识 密 集 型 程 序 如 产 品 设 计 和 系 统 产 品 迅 速 原 型 化 等 则 最 适 合 在 新 加 坡 完 成 。

新 加 坡 了 解 这 种 安 排 对 于 企 业 的 重 要 性 , 并 推 出 计 划 协 助 选 择 这 种 运 作 模 式 的 公 司 。综 合 工 业 资 本 折 扣 优 惠 让 企 业 可 获 海 外 独 家 开 设 的 子 公 司 的 厂 房 和 机 器 资 本 折 扣 。

这 项 优 惠 措 施 是 企 业 可 申 请 的 “ 综 合 工 业 计 划 ” 的 部 分 措 施 , 初 期 有 效 期 为 十 年 。

合 格 条 件

新 加 坡 公 司 若 要 享 有 综 合 工 业 资 本 折 扣 优 惠 须 :

  • 完 全 拥 有 其 区 域 子 公 司 所 使 用 的 厂 房 或 机 器 ;
  • 完 全 拥 有 区 域 子 公 司
  • 在 新 加 坡 进 行 知 识 密 集 型 业 务
  • 出 售 由 区 域 子 公 司 所 制 造 的 产 品
 
研 发 与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计 划 (R&D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Hub Scheme)

新 加 坡 正 积 极 加 强 其 研 发 活 动 和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和 开 发 能 力 。 研 发 活 动 和 知 识 产 权 密 切 相 关 , 具 有 相 当 大 的 商 业 潜 能 , 可 为 新 加 坡 制 造 经 济 价 值 。

研 发 活 动 需 要 资 金 投 入 ,研 发 与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枢 纽 计 划 旨 在 鼓 励 企 业 投 入 更 多 资 金 ( 即 通 过 源 自 海 外 的 版 权 和 利 息 ) 进 行 研 发 活 动 。

欲 知 详 情 , 请 与 新 加 坡 经 发 局 知 识 产 权 策 略 性 业 务 单 位 联 络 , 电 话 : (65) 6832 6832 。
 
研 发 开 销 额 外 税 务 减 免 (Enhanced Tax Deduction for R&D Expenses)

任 何 外 包 给 本 地 或 海 外 研 发 机 构 的 研 发 业 务 开 销 可 索 讨 税 务 减 免 。 这 有 助 企 业 寻 找 最 好 的 研 发 机 构 , 并 鼓 励 他 们 在 以 新 加 坡 为 基 地 控 制 研 发 活 动 的 同 时 , 投 入 资 金 。

欲 知 详 情 ,请 浏 览 新 加 坡 国 内 税 务 局 的 网 站
 
专 利 权 成 本 单 一 税 务 减 免 (Single Tax Deduction for Patenting Costs)

2003 年 预 算 案 公 布 , 在 2003 年 6 月 1 日 当 天 或 以 后 的 专 利 权 成 本 开 销 可 获 单 一 税 务 减 免 。

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令 修 正 议 案 2003 年 将 包 括 此 一 新 添 的 第 14P 节 。

政 策 目 的
新 加 坡 正 努 力 发 展 成 为 知 识 产 权 枢 纽 , 因 此 必 须 认 真 对 待 知 识 产 权 的 策 略 性 价 值 , 专 利 权 是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的 途 径 之 一 , 有 助 开 发 科 技 和 科 学 研 发 成 果 。 新 加 坡 积 极 鼓 吹 创 意 , 因 此 特 别 重 视 鼓 励 专 利 权 的 登 记 。

对 企 业 的 好 处

目 前 的 税 务 体 制 视 专 利 权 的 一 切 成 本 为 资 本 的 一 部 分 , 因 此 并 不 享 有 税 务 减 免 的 优 待 。 为 了 鼓 励 更 多 的 企 业 为 本 身 的 发 明 申 请 专 利 权 , 继 而 使 新 加 坡 有 条 件 发 展 成 为 一 个 杰 出 的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基 地 , 因 此 为 驻 新 企 业 ( 以 下 称 “ 人 士 ” ) 在 2003 年 6 月 1 日 当 天 或 以 后 的 专 利 权 成 本 提 供 单 一 税 务 减 免 。

合 格 条 件
任 何 人 士 只 要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, 便 可 获 单 一 税 务 减 免 :

1. 专 利 权 成 本 必 须 由 在 新 加 坡 合 法 注 册 的 公 司 所 承 担 。
2. 在 申 请 减 免 专 利 权 成 本 开 销 时 , 以 书 面 证 实 :
  • 他 有 权 享 有 专 利 权 的 开 发 收 益 ;
  • 专 利 权 申 请 成 功 后 将 由 他 享 有 新 加 坡 的 合 法 权 益 ; 以 及
  • 他 未 曾 也 不 会 就 专 利 权 成 本 开 销 申 请 专 利 权 申 请 基 金 优 惠 ( 由 经 发 局 负 责 审 批 ) 。

专 利 权 成 本 范 围

有 资 格 获 单 一 税 务 减 免 的 专 利 权 成 本 范 围 定 义 如 下 :

支 付 给 新 加 坡 或 他 处 的 专 利 权 注 册 处 的 规 定 收 费 :
i.专 利 权 登 记 备 案
ii.申 请 专 利 权 的 搜 寻 和 调 查 报 告
iii.授 予 专 利 权

支 付 给 合 法 专 利 权 经 纪 或 同 等 人 士 的 专 业 服 务 费 用 :
i.在 新 加 坡 或 他 处 申 请 或 取 得 专 利 权
ii.按 本 地 或 他 国 的 专 利 权 法 令 准 备 规 格 或 其 他 文 件
iii.提 供 有 关 专 利 权 的 有 效 性 或 违 法 性 的 意 见 ( 科 学 或 技 术 性 质 的 意 见 除 外 )

以 上 所 允 许 的 成 本 开 销 , 例 子 包 括 翻 译 费 和 之 前 的 艺 术 搜 寻 。

不 能 获 单 一 税 务 减 免 的 开 销

专 利 权 更 新 成 本 、 因 疏 忽 导 致 专 利 权 失 效 后 得 申 请 补 发 、维 护 或 执 行 专 利 权 、 转 移 权 益 的 开 销 等 , 不 获 减 免 优 待 。 这 些 并 非 专 利 权 申 请 过 程 的 必 要 成 本 开 销 , 因 此 不 能 获 减 免 。

申 请 专 利 权 单 一 税 务 减 免 所 需 文 件

您 必 须 :
i.填 写 并 签 署 申 报 表 ; 以 及
ii.为 每 一 项 发 明 填 写 一 份 “ 索 讨 专 利 权 成 本 单 一 税 务 减 免 的 成 本 分 成 细 目 ”表 ( 可 在 此 页 下 载 微 软 文 件 格 式 的 表 格 )。

中 小 型 企 业 在 申 请 专 利 权 时 , 得 将 填 妥 表 格 寄 交 :
a) 经 发 局 ( IP SBU) 进 行 审 批 ; 以 及
b) 新 加 坡 国 内 税 务 局 ( 经 经 发 局 审 批 后 ) , 即 在 您 申 报 年 度 所 得 税 时 。

规 模 大 过 中 小 型 企 业 的 公 司 由 于 没 资 格 享 有 专 利 权 申 请 基 金 优 惠 , 因 此 在 申 请 专 利 权 时 必 须 将 填 妥 表 格 寄 交 :
a) 经 发 局 ( IP SBU) ; 以 及
b) 新 加 坡 国 内 税 务 局 ( 不 须 经 经 发 局 审 批 ) , 即 在 您 申 报 年 度 所 得 税 时 。

申 报 表 ( 包 括 “ 专 利 权 成 本 分 成 细 目 ”表 ) 也 可 在 新 加 坡 国 内 税 务 局 网 站 下 载 。

 
中 小 型 企 业 的 定 义 :
a.制 造 业 公 司 的 固 定 资 产 * 不 超 过 1500 万 新 元 ;
b.非 制 造 业 公 司 的 员 工 人 数 不 超 过 200 人 。

* 固 定 资 产 指 厂 房 、 建 筑 、 器 材 和 机 器 的 帐 面 净 值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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